電機車應有閉鎖裝置。
第六百八十七條 檢查和維修電機車作業應在車庫或專用線上進行。檢查維修電機車頂蓋時,必須切斷電源,并使接觸網接地。
第六百八十八條 電氣化鐵路與公路交叉點及卸載作業地點,必須安裝燈光信號或警戒牌。在道口兩面應安裝限界門,其高度應比接觸網低0.5m以上。
第六百八十九條 在跨越電氣化鐵路的棧橋上,應設置安全護板,其高度不得小于1.8m、在架線兩邊長度不得小于1m。
第六百九十條 區間接觸線與加強導線,在區間每隔200~250m應連接1條 不得小于接觸線截面積的連接線。在接觸線分界處兩側應設連接線。
第六百九十一條 接觸網防雷電裝置地線應接在單軌道電路回流鋼軌上,或接在雙軌道電路軛流變壓器中性點上。
第六百九十二條 接觸網每隔700~800m設置1處回流線。所有的變(配)電所接觸網的回流線應并接在一起,防止某一回流線故障燒損設備。
第五節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第六百九十三條 固定變電站或移動變電站向移動電氣設備供電的輸配電線路的電壓高于1kV時,應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
交流電壓大于50V的線路,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短路和單相接地(漏電)保護應采取二級保護。
第六百九十四條 定期檢查輸配電線路的漏電保護裝置的完好性,每隔6個月或在設備移動時必須檢查1次漏電保護裝置和自動開關,每年至少檢驗、調整1次漏電保護裝置。
第六百九十五條 采場應選用戶外型電氣設備,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所有高、低壓電氣設備裸露導電部分的安全防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有關直接接觸防護的要求。
第六百九十六條 變電所(站)安裝的各種繼電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定期試驗檢查,設人值班的變電所(站),必須檢查漏電保護裝置的完好性,并做好記錄。
第六百九十七條 高壓電動機、電力變壓器的高壓側,應有短路、過負荷和欠電壓釋放保護。低壓電氣設備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六百九十八條 變電所開關跳閘后,應立即報告調度人員,經查詢,可試送1次;若仍跳閘,不得強行送電,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
第六百九十九條 接觸網在下列地點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
(一)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與接觸網連接處。
(二)機車庫進口處。
(三)平硐口。
(四)電機車運輸線路上每個獨立區段內。
(五)雷電活動強烈地區,采場的接觸網與分支線的連接處、高壓電氣設備與架空線連接處。
防雷電裝置宜采用角型放電間隙,接地線應接在鋼軌上。
第七百條 露天煤礦的變(配)電裝置、油庫、爆炸材料庫、高大或易受雷擊的建筑,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每年雨季前試驗檢查1次。
第七百零一條 與接觸網直接連接的電動機和整流裝置,應有過負荷、過流、過壓、短路等保護裝置。
第七百零二條 變電所(站)的輸配電線及電氣設備上的接地保護裝置的設計、安裝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七百零三條 采場的架空線主接地極不得少于2組,排土場可設1組。主接地極應設在運輸線路附近或電阻率低的地方,每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電阻率大于1000Ω?mm2/m的地區,不得超過30Ω,移動設備與架空線的接地線之間的電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線和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觸電壓不得大于50V。
第七百零四條 變壓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時,高壓、低壓電氣設備必須設接地保護,并應在變壓器低壓側裝設自動切斷電源檢漏裝置。低壓電力系統的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時,必須設接零保護。
第七百零五條 50V以上的交流電氣設備和內絕緣損壞可能帶有觸電危險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須設保護接地。
第七百零六條 采場內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架空線的接地線應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鋼絞線,并應設在架空線橫擔下0.5m處。
(二)移動變電站和用電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專用接地芯線接地或接零,并應配備相應的地線監測系統。
第七百零七條 電氣設備的接地部分必須用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裝置相連接,不得將多臺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
嚴禁用金屬管道以及電纜鉛護套作為接地極。
第七百零八條 低壓接零系統的架空線路的終端和支線的終端應重復接地,交流線路零線的重復接地必須用人工接地體,不得與地下金屬管網有聯系。
所有接地線與電氣設備、儀器外殼的連接以及與接地極的連接,應當焊接或用可靠的方式連接。
第七百零九條 重新安裝或移動后的電氣設備,運行前必須測量其接地電阻。
爆破作業結束后,必須檢查爆破區內的接地裝置。
第七百一十條 每月應至少檢查1次采場和排土場的接地網,每年至少測量1次接地網的總電阻值。
第六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第七百一十一條 固定式照明燈具使用的電壓不得超過220V,手燈或移動式照明燈具的電壓應小于50V,在金屬容器內作業用的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25V。
在同一地點安裝不同照明電壓等級的電源插座時,應有明顯區別標志。
第七百一十二條 露天煤礦各作業場所的照度應符合表23要求。
第七百一十三條 接觸網的電壓等于或小于1650V時,在其固定或移動的電桿上,可懸掛照明線。接觸網與照明線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5m,且兩者采用的絕緣子必須相同。
第七百一十四條 變電所(站)、整流站、絞車房等重要場所,以及大中型采掘運輸設備應配備通信設備。
通信設備應不受接觸網、高壓線、雷雨放電和雜散電流的影響。
第七百一十五條 提升絞車必須有聲、光信號裝置,信號裝置的供電線路上嚴禁接其他負荷。
第七節 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
第七百一十六條 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和電纜。特殊情況帶電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七條 操作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和非值班電氣人員,嚴禁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操作人員身體任何部分與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24的要求;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隔欄、護架等。
(四)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的絕緣,其外殼必須可靠接地(直流充電手持式工具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 檢修多用戶使用的輸配電線路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九條 操作人員及其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25的要求。
第七百二十條 高壓變配電設備和線路的檢修及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停電申請和工作票制度。
停電線路維修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由負責人統一指揮。
(二)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該線路斷開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專人看管或加鎖,并懸掛“有人作業,嚴禁合閘”字樣的警示牌。
(三)停電后必須驗電,并掛好接地線。
(四)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
(五)確認所有作業完畢后,摘除接地線和警示牌,由負責人檢查無誤后通知調度恢復送電。
第七百二十一條 移動金屬塔架和大型設備通過架空線時,必須與架空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二條 挖掘機作業不得影響和破壞電纜線、電桿或其他支架基礎的安全,不得損傷接地導體和接地線。
第七百二十三條 爆破危險區的架空輸電線、電纜和移動變電站等,在爆破時應停電。恢復送電前,必須對這些線路進行檢查,確認無損后方可送電。
第七百二十四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全保護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校準。
更換熔斷器時應切斷電源。在打雷或下雨時更換熔斷器,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五條 在架空輸配電線下或附近行駛或作業的機械設備,其提升(伸出)部分最高(最遠)點至電線的垂直(水平)距離,不得小于表25的規定值。
第七百二十六條 在1650V及以下的接觸網上帶電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觸網的正負線必須用木桿架設。
(二)操作人員經過專門訓練,持證上崗。
(三)使用專用的作業車或專用的具有絕緣的梯子。
(四)雨、雪、霧天嚴禁作業。
(五)安全負責人在地面監護。
第八節 爆炸材料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
第七百二十七條 爆炸材料庫房區和加工區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可采用戶內式,但不應設在A級建筑物內。
變電所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柱上變電亭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00m,與B級和D級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七百二十八條 1~10kV的室外架空線路,嚴禁跨越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其邊線與建筑物的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A級和B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間距的2/3,且不應小于35m;與生產炸藥的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二)與D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的1.5倍。
第七百二十九條 由變(配)電所至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庫房)的380V/220V級配電線路,必須采用金屬鎧裝電纜,并在地下敷設。
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電纜的入戶端金屬外皮或裝電纜的鋼管應接到防雷電接地裝置上。在電纜與架空線的連接處應裝設防雷電裝置。防雷電裝置、電纜金屬外皮或鋼管和絕緣鐵腳應連在一起并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第七百三十條 低壓配電應采用380V/220V五線制系統。
第七百三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場所中的金屬設備、管道和其他導電物體,均應有可靠的接地,其防靜電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0Ω。該接地裝置與電氣設備的、防雷電的接地裝置共用,此時接地電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據具體情況,還應采用其他的防靜電措施。
第八章 設備檢修
第八章 設備檢修
第七百三十二條 嚴禁在設備運轉中進行檢修。檢修時,必須切斷供電電源、水源、汽源、風源、油源等,并懸掛“正在檢修,禁止啟動”字樣的警示牌。
拆卸有壓容器和工件前,必須將壓力釋放。
拆裝和檢修有危險的設備和部件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七百三十三條 電焊、氣焊、切割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場地必須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物品。各類氣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點防火、防爆區焊接作業時,必須辦理用火審批單,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二)在焊接或切割裝過易燃、易爆品或情況不明物品的容器時,必須事先清理。
(三)進入設備內部或容器內部進行焊接、切割時,必須在確認無易燃、易爆氣體或物品后,采取安全措施,方可作業。
(四)各種氣瓶連接處、膠管接頭、減壓器等,嚴禁沾染油脂。
(五)電焊設備及工具的絕緣和焊機外殼的接地必須良好。
(六)在采用電子線路技術控制的設備上進行焊接時,必須采取防止電控系統受到焊接電流沖擊的措施。
第七百三十四條 使用吊裝設備進行吊裝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關于起重吊裝作業的規定。
使用手動起重設備時,不得超負荷起吊。工件重量超過50kg時,應使用鋼絲繩;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3.5。
第七百三十五條 高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高空作業必須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帶。
(三)使用梯子時,支承必須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嚴防物體墜落,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第七百三十六條 檢修礦用卡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卸卡車箱斗舉升檢修時,必須采用加墊或按車輛設計的安全設施固定箱斗,嚴禁利用舉升缸支撐作業。
(二)在車上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要防止火花濺落到下方作業區或油箱,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三)重型卡車拆卸故障輪胎時,必須將氣放盡;拆卸后橋輪胎時,必須將相連兩胎的氣放盡。
(四)嚴禁用短路方式測試電瓶的充電量。
(五)搬運蓄電池時要防止電解液濺出。
第七百三十七條 修理液壓、氣壓設備時必須先卸盡壓力,有蓄能器裝置的必須先把全部能量釋放。
第四篇 工業衛生
第一章 管理和監測
第七百三十八條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第七百三十九條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總粉塵、呼吸性粉塵)濃度應符合表26要求。
第七百四十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粉塵:
1.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
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二)呼吸性粉塵:
1.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剝)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
2.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
(四)開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礦,在氣壓較低的季節應適當增加測定次數。
第七百四十一條 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于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
第七百四十二條 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七百四十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進行定期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三硝基甲苯(生產車間)作業點,每月測定1次。
(二)鉛、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質,每3個月測定1次,已達到職業衛生標準的可6個月測定1次。
(三)噪聲、放射線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定1次。
監測結果必須建檔,并報有關單位。
第二章 健康監護
第七百四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
煤礦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并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查體時間間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工人,巖石掘進工種每2~3年拍片檢查1次;混合工種每3~4年拍片檢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4~5年拍片檢查1次。
(二)對離崗工人必須進行離崗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三)對接觸毒物、放射線的人員每年檢查1次。
職業性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職業病治療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衛生機構承擔。
第七百四十五條 Ⅰ期塵肺患者每年復查1次。
疑似塵肺患者(0+):巖石掘進工種每年拍片復查1次、混合工種每2年拍片復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3年拍片復查1次。
第七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一)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二)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三)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
(四)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五)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一)本規程第七百四十六條所列病癥之一的。
(二)風濕病(反復活動)。
(三)嚴重的皮膚病。
(四)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八條 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癥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第七百四十九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深度近視等病癥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m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七百五十條 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塵或防毒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附則附錄
附則
第七百五十一條 本規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1年頒布的《煤礦安全規程》同時廢止。煤炭行業施行的其他規程、規范同本規程相抵觸之處,以本規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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