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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礦燈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發布時間:2023-07-18 14:38:34 熱度:487 標簽:煤礦礦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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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 燈 工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礦燈房的值班人員和對礦燈充電實行自我服務的礦燈使用人員。
第2條 本規程中規定了山東煤礦常用的KS—8型礦燈操作要求,其他型號礦燈另有規定的,操作部分按其規定執行。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4條 礦燈充電和維修人員必須熟悉有關標準和規定,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
第5條 日常充電操作,對較為簡單的礦燈可實行自我服務,但礦燈使用人員必須做到:
1.會進行日常充電操作。
2.熟知充電注意事項。
3.發現本規程所列礦燈缺陷之一時,應及時報告燈房值班人員進行處理,否則不準入井使用。
三、安全規定
第6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種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7條 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第8條 應保持礦燈房內充電間和修理間的排風裝置工作正常,通風良好。室內禁止煙火,安全滅火設備完好。上、下水道暢通,耐酸地面清潔無腐蝕性殘液。
第9條 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出使用:
1.電解液溢漏。
2.燈頭、燈蓋鎖失靈。
3.充電不足。
4.燈頭圈松動。
5.玻璃破裂。
6.燈盒、燈頭或燈線破損。
7.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第10條 對充電設備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11條 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充電架上的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礦燈充電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25℃之間。
第13條 礦燈使用的硫酸、蒸餾水須經化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以地下水、自來水、鍋爐水代替。
第14條 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應擦拭一次,每半年檢修一次。
第15條 工作人員應穿耐酸工作服,維修人員在操作時應戴耐酸手套、膠鞋、圍裙及護目鏡等勞保用具。
五、操作順序
第16條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的充電程序如下:
1.日常充電:礦燈對號上架→關閉燈頭開關→接通充電回路,開始充電→完成充電過程,切斷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2.初次充電:注液→靜置2~4小時→調整液面高度,封蓋→進入恒流式充電方式充電過程→完成充電,切斷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六、正常操作
第17條 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頭開關、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透氣孔是否堵塞。
3.有無紅、滅燈現象。
4.短路保護裝置或短路保護器是否正常。
第18條 日常充電:
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每小時調整一次電壓,調整調壓器手柄將電壓保持在5±0.1伏范圍內。在整個充電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第19條 KS—8型礦燈正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充電,充電末期電流下降到0.1安培以下。
第20條 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5.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1安培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6.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第21條 連續使用的礦燈,每10~15天補充一次蒸餾水,在氣溫較高的地區,補水周期可適當縮短。此項工作應設專人進行,補水工作應在充電后期進行(充電9~10小時后)。具體操作如下: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打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堵頭。
2.將電池傾斜45°,用注液器將蒸餾水注入,每個單體電池補到直立后液面與注液口相平為準。
3.補完蒸餾水后,擦去漏出的電解液,上好堵頭、墊圈和透氣蓋。
第22條 調整電解液比重:
1.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電池在充足電后,電解液比重應為1.28±0.01(30℃)。
2.調整電解液比重,應在補充蒸餾水后第二天進行。
第23條 燈頭部的拆卸與維護:
1.用三角套扳子擰松三角保險螺釘,取下燈頭圈。
2.取下燈頭圈、燈面玻璃、燈泡、反射器。
3.檢查燈頭開關、燈泡座、電纜等有無松動。更換燈泡時,應檢查螺口處是否清潔光亮,燈泡接上后應擰緊放松數次。以檢查燈頭自動斷電性能。
4.用叉口改錐將帽掛鉤螺釘取下,取下帽掛鉤保險彈簧片、充電開關和襯片,即能檢查充電觸頭。
5.用扳手旋下電纜固定螺母,用改錐旋下電纜端部的焊片即可從燈頭上取下電纜。發現有損壞現象時,應將損壞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將電纜護套割去30毫米(電纜長度不小于1.1米),在割掉護套8毫米處用手鉗子將新軋頭軋緊,套上橡皮墊圈,使他位于軋頭和固定螺母之間,然后用扳手將固定螺母裝在燈頭上擰緊。電纜端部分別焊上焊片,套上套管并和燈頭正負極接通。
6.通過上述檢修后,按相反次序重新將燈頭裝好即可。
第24條 上蓋部分的拆卸與檢查:
1.礦燈使用半年后,應將上蓋拆下進行檢查修理。
2.用叉口改錐將鎖蓋螺釘擰松,取下鎖蓋及螺釘,這時蓋身即可取下。檢查完后,將蓋身放在電池頂部,固定好鎖蓋,擰緊鎖蓋螺釘。
第25條 拆裝礦燈蓄電池應在充足電后使用專用工具,按下列步驟進行:
1.取下上部構件,用鉗子將連接條夾掉,將電池上的煤塵擦凈,用專用工具拆開電池。
2.將極板和電池蓋分離后,拆散極板群,仔細檢查正負極板、微孔塑料隔板及玻璃隔板,如正極板柵的筋未斷,玻璃絲管尚完好,負極板膨脹脫粉不嚴重,可將正負極板清洗,清洗后立即將負極板浸入蒸餾水中,以免極板氧化。電池蓋、隔離板、正極板清洗后在60~70℃下烘干或在室溫下涼干,準備重新組裝。玻璃絲隔板用清水洗凈后,再用蒸餾水浸泡擠干。
3.將電池槽清洗干凈涼干待用。電池槽內壁與電池蓋接合處,電池蓋四周及極柱孔應用砂紙打光。
4.將正負極板和隔板裝配起來放入電池槽。在組裝極板群時,應注意,在正極板兩面裝玻璃絲隔板,靠陰極板兩面裝微孔塑料隔板,極板與隔板之間組裝應松緊適度。然后將電池槽內壁、極柱孔及電池蓋四周的打光處用汽油擦凈,涂上封口膠,再將電池蓋裝入電池槽放置5~6小時后。在電池槽和電池蓋接合處再補涂一次封口膠,使之粘合牢固。
5.電池裝配完畢后,注入電解液,比重為1.28~1.30,靜置2~4小時后,將電池直立使液面與注液口相平,上好堵頭、墊圈及透氣蓋,焊上連接條。安上絕緣墊和極柱墊,最后安上部構件。
6.裝配完畢,檢查液面合格后,充電24小時,再測電解液比重,如不符合要求,應加以調整,合格后做放電試驗,放電容量達到標準后即可投入使用。
7.更換新極板時,應進行初充電后方可使用。
第26條 在電池的組裝過程中必須注意:
1.在極板群中,不許存有因燒焊溢流出來的鉛疙瘩,否則會造成蓄電池正負極板短路。
2.在極板群中,正負極板必須面面相對,不許上下、左右參差不齊,因為不相對那部分活性物質不能發揮作用,因而影響電池容量。
第27條 配制電解液的器具,要用耐酸槽,并應耐溫100℃,配液所用的器具在使用前必須用蒸餾水洗凈。
第28條 調配電解液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應將硫酸從2~3升的容器中徐徐注入蒸餾水中,同時用玻璃棒不斷攪拌,以便混合均勻、散熱迅速。
2.絕對禁止將水倒入濃硫酸,以免產生劇熱引起爆炸,也不要從大容積的瓶子中將硫酸倒入水中。
3.應備有5%的碳酸鈉溶液,以備萬一硫酸飛沫落到臉上、手上及衣服上時洗滌用。
第29條 蒸餾水、濃硫酸及電解液存放時均應嚴密蓋好,以防進入雜質。
第30條 調制電解液時,濃硫酸與蒸餾水的調配比例如下:
1.用濃硫酸和蒸餾水調合時,如用比重1.4(30℃)的稀硫酸調制成1.26(30℃)時,可用1份稀硫酸對0.59份蒸餾水。
2.調制電解液時,如果溫度不是30℃,比重應進行換算:
所需比重
(30℃) 濃硫酸
(比重1.84)容積 蒸餾水容積
1.4 1 1.41
1.26 1 2.84
S30=St+0.0007(t-30)
式中 S30——30℃時電解液比重;
St——t℃時電解液比重;
t——電解液的溫度,℃。
3.常溫下電解液比重如下表:

  
          溫度
比重 ℃
10 15 20 25 30 40
換算后比重 1.274 1.27 1.267 1.264 1.26 1.253
七、特殊操作
第31條 礦燈初充電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旋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膠堵。
2.把電池向后傾斜45°,用注液器注入比重為1.26的電解液。每單格電池注入120毫升。
3.注液后,電池靜置2~4小時,使極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電解液,并使電解液溫度冷卻到30℃以下,然后將電池直立起來,檢查液面高度是否和注液孔相平。若不相平需調整液面高度。
4.液面調整合格后,將外殼上的漏液擦凈,裝上堵頭、墊圈、透氣蓋,并把透氣蓋擰緊。
5.采用恒流充電。當電池全部上架后,開始送電,調整電壓,保持充電電流為1安培,連續充電72小時,每小時調整一次電流。
6.當充電48小時后,打開注液孔補充蒸餾水,使液面與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繼續充電至72小時。
7.充電72小時后,再補充蒸餾水一次,再充電2小時,使電池內電解液均勻。調整電解液比重至1.28±0.01(30℃),然后再充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
8.礦燈初充電后,放置2小時,進行放電試驗。用0.7安培燈泡放電11小時,電池電壓不低于3.5伏則認為合格。對于不合格電池,可使用1安培電流充電24~28小時后進行放電試驗,依此反復直至合格為止。
第32條 初充電時應注意事項:
1.初充電過程不準停電。初充電過程中如充電電壓已調到最大,充電電流仍不能維持1安培,則需延長充電時間,使電池充足72小時。
2.初充電24小時后,各個電池充電指示器的指針都應在1安培左右,如個別充電指示器指針不動或相差太大時,應檢查各處接觸情況。
3.初充電最后2小時應注意電池電壓是否已穩定,如充電72小時后電壓依然上升。則應繼續充電,直至電壓不再上升為止。
八、收尾工作
第33條 本班工作結束后要將本班工作情況認真記錄,并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
第34條 濃硫酸、電解液等有腐蝕性的物質應按規定妥善保管。有外溢的液體要及時清洗干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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