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作安排,我工區對副井上下井口操車系統、搖臺、安全門、罐簾、罐籠進行檢修,期間需要燒焊作業,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三條關于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措施,并認真貫徹執行。
施工安全措施:
1、施工準備
下井前準備
(1) 下井前必須辦理用火審批單,用火審批單張貼到氧氣瓶、乙炔瓶和電焊機外殼處 (用火審批單必須有安監處、機電科共同簽字并蓋章)。
(2) 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前一個班通知安監處、通防工區,經安監處、通防工區檢查、檢測現場,符合施工條件后方可施工。施工時,由安監處和通防工區安排安監員和瓦檢員在現場跟班監督檢查,直到燒焊結束。
(3) 施工前,安全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同時到施工現場,對燒焊地點進行評估,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條款后方可準許作業。
(4) 燒焊前,施工負責人必須明確公布每名施工人員的職責。檢查燒焊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持有效證件上崗情況,嚴禁無證人員施工。
(5) 下井的乙炔瓶和氧氣瓶的氣嘴防護罩必須齊全、完好。檢查氧氣瓶、乙炔瓶、氣瓶連接頭、膠管接頭、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壓力表、氣帶和割炬等的氣密性和完好性,氣密性、完好性不好的瓶和組件不得下井、燒焊。各組件和器件嚴禁沾染油脂。
(6) 檢查電焊機和電焊鉗的絕緣。要求一次側絕緣不得低于1兆歐,二次側絕緣不得低于0.5兆歐,電焊鉗及電纜的絕緣不得低于1兆歐,燒焊設備各觸點接觸良好、可靠。電焊鉗握柄、焊鉗線和地線絕緣皮損壞的不得進行燒焊作業。電焊機接地線不得使用金屬件搭接的方式。
(7) 電焊鉗應有良好的絕緣和隔熱能力。
下井運輸
(8) 氧氣瓶、乙炔瓶不得同罐籠上下井。氧氣瓶和乙炔瓶在運輸時要分裝運輸,要求封裝在兩個礦車內,且間距不得小于5m,中間可以使用裝有不燃性材料的重車或空礦車隔開。運輸過程中需要在車底鋪墊黃沙等緩沖料,減少運輸途中對氣瓶的沖擊和震蕩。
(9) 氣瓶在無軌道運輸的地點,需要人工運輸或移動時,應采用人工搬運的方法進行。禁止用滾動方式搬動氣瓶。
施工前準備
(10) 作業地點附近20m 范圍內不得有可燃物、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對該范圍內灑水除塵后方可作業。
(11) 施工現場必須配備兩只合格的滅火器和兩只盛滿水的消防桶,附近應有持續充足的水源。施工過程中有專人負責噴水。消防設施距離燒焊點不得大于5米。
(12) 施工人員不得穿粘有油、脂的工作服。
(13) 施工前必須實測現場瓦斯濃度,當施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及巷道頂幫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進行施工。
(14) 使用前,再次檢查氧氣瓶、乙炔瓶、氣瓶連接頭、膠管接頭、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壓力表、氣帶和割炬等的氣密性和完好性,氣密性、完好性。
(15) 使用氧氣前,應稍打開瓶閥,吹出瓶閥上粘附的細屑或臟污后立即關閉,然后接上減壓表再使用。開啟瓶閥時,操作者應站在瓶閥氣體噴出方向的側面,避免氧氣流朝向人體噴出。開啟氧氣并緩慢調整減壓閥調整壓力,壓力不得超過1Mpa。乙炔使用前先人工將噴嘴清理干凈,接上減壓表,開啟乙炔并緩慢調整減壓閥調整壓力,乙炔壓力不得超過0.5Mpa。嚴禁使用乙炔氣流吹掉細屑和雜物。
(16) 施工過程中乙炔瓶必須直立使用。
(17) 電焊機的電源線應選用4平方以上的MY型礦用阻燃電力電纜,中間不留明接頭,額定電壓不得小于實際工作電壓(660V或1140V),長度不大于3米。
(18) 電焊機搭接電源前,電工人員檢查電焊機工作電壓必須與實際輸入電壓等級一致。握柄與導線連接必須牢靠,接觸良好。電焊機次級抽頭聯結銅板必須壓緊,接線柱應有墊圈。
(19) 電焊機焊鉗線和地線應選用專用焊機軟電纜,長度不超過30m。電纜和焊鉗的額定載流量不得小于電焊機的最大工作電流。
(20) 電焊機外露的帶電部分應設有完好的防護(隔離)裝置,電焊機裸露接線柱必須設有防護罩。
(21) 電焊機搭接電源時,接線工藝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相應規定。接線時不得失爆。
(22) 電焊設備和絕緣工具的絕緣外殼必須接地良好。燒焊設備和設施的外殼接地系統接地要求不得低于《煤礦安全規程》中局部接地的執行標準。
2、施工組織
(1) 施工過程中必須保證一人施工,一人監護,監護人員距離操作人員不大于1m。監視施工人員和燒焊設備的安全。
(2) 施工現場氧氣瓶、乙炔瓶放置的間距在5米以上,距割焊地點的距離不小于10米。氧氣瓶、乙炔瓶距電焊機的距離不小于5米。
(3) 氣瓶和氣體膠管距離電源線、電纜和其他電氣設備間距不得小于0.5米。
(4) 施工前要清理燒焊件上的矸石及雜物,并用水沖洗干凈,保證燒焊質量。
(5) 氣割作業點火使用火柴進行。
(6) 施工過程中,氣割火焰應盡量遠離電纜、設備和接地線,距離不小于0.5米,對距離電纜較近的地點必須停電后才可燒焊施工,且要使用不燃性材料(薄鐵皮等材料)覆蓋進行保護,防止被噴濺的火花和焊瘤燒傷。發現有其他設備和材料有受熱現象時,要停止加熱,冷卻后繼續進行。防止產生濃煙。
(7) 燒焊設備放置在無墜物危險的安全地點,避免掉落物損壞設備、工具和材料。燒焊設備和施工地點在巷道的同一側,防止來往人員碰倒氣瓶、刮傷氣帶和電纜。如果受條件限制,需要穿越人行道、軌道的地點,氣帶和電纜要懸掛,且高度不低于1.75米或緊貼頂板懸掛,其他地點懸掛高度以不妨礙人員和車輛通行為宜,嚴禁直接放置在地面上進行施工。各焊接設備及設施距離軌道水平距離不小于0.5米。
(8) 施工時必須指定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專職電工負責停、送電和連接、拆除電焊機電源。接線工藝符合要求。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停電時必須閉鎖且懸掛“有人工作 禁止送電”警示牌。
(9) 各種電纜和膠管禁止纏在焊工身上使用。操作人員不得用胳膊夾持焊鉗。
(10) 焊接時施工人員配帶絕緣用具齊全、有效。在焊接和更換焊條時應戴專用的絕緣手套。
(11) 施工過程中不得平行作業。
(12) 施工人員必須佩帶勞動防護用品。
3、施工注意事項
(1) 安全負責人是施工過程中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排查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施工負責人進行現場整改,對于不及時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燒焊要求的,有權停止施工作業。負責施工措施的落實。
(2) 施工負責人全面協調施工現場作業和施工人員配置。全體施工人員必須服從施工負責人的統一指揮,負責配合安全負責人做好現場隱患排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落實、整改。
(3) 技術負責人負責本措施的學習、簽字和執行。施工過程中施工內容的調整和變更的落實。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技術和安全問題并協助安全負責人做好本措施的現場落實。對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應當積極處理。
(4) 現場安監員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督促安全負責人和施工負責人進行現場落實、整改。對于不能整改或不能按時整改的各種隱患,有權停止作業,并分析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 現場瓦檢員應時刻檢查施工地點附近20m范圍內的瓦斯濃度、有害氣體濃度和施工現場煤塵清理情況。一旦發現濃度超標或煤塵超限,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匯報通防工區和安監處通防科值班人員進行緊急處理。
(6) 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必須學習本措施,簽字后方可參加施工,施工時必須隨身攜帶有效證件。
(7) 燒焊時間、施工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施工人員在本次施工項目中不得變更。
(8) 燒焊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安排專人對燒焊地點20米范圍內巡查,一旦發現瓦斯超限或停風,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斷電撤人。
(9) 電焊作業過程中,部分防爆開關具備斷相保護功能,致使電焊機無法使用。施工過程中,允許停掉斷相保護。但不得停止過流、過載、漏電和漏電閉鎖功能。對于不能單獨停止斷相保護的開關,不得電焊作業。
(10) 施工過程中嚴禁搬運或移動正在作業中的氧氣瓶、乙炔瓶、電焊機、電源線等帶電設備。
(11) 嚴禁在焊接時調節電焊機電流。
(12) 焊接過程中如發現焊機冒煙、噪音、異常溫升等現象,必須停機檢查,不得帶病使用。
(13) 在施焊中,焊機溫升不應超過A級60℃、B級80℃,否則應停機降溫后,再進行焊接。
(14) 完成焊接作業后,應立即切斷電源,關閉焊機開關分別清理歸整好焊鉗電源和地線,以免合閘時造成短路。
(15) 工件焊接后要求焊縫平滑均勻、無砂眼、無毛刺、無未焊透、無氣孔、無夾渣、無裂紋等現象,符合焊接質量標準。割縫要做到平滑,質量符合要求。
(16) 工作結束后,必須對作業現場灑水降溫處理,嚴格清理檢查,消防設施不能立即撤走,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以上,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離開。
(17) 燒焊作業完成后要認真填寫安全驗收確認表,對本次的燒焊作業進行安全確認。
(18) 本措施未盡事宜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技術操作規程》及相關規定執行。
(19) 施工結束后,氧氣瓶、乙炔瓶、電焊機當日升井。因特殊情況不能升井,匯報安監處同意后,可次日升井。
4、安全注意事項
(1) 施工前與當班班長和上下井口信號把鉤工聯系,明確工作目的,經班長和上下井口信號把鉤工同意后方可施工。
(2) 檢修期間上下井口操車必須停電,專人監督。
(3) 檢修每鉤操車、安全門時,該鉤罐籠提松至到位點。
(4) 施工期間在距離上下井口20米處懸掛警戒線。其他人員不得入內,指定人員負責站崗監督。
(5) 上下井口操車道清理干凈,不得有矸石、煤塊。
(6) 距離井口1米作業必須帶保險帶,保險帶生根牢固,井口作業使用工具必須系繩。
(7) 上下井口不得平行作業,安排把鉤工監督,把鉤工距離井口5米以外。
(8) 有兩個及以上人員共同工作時必須指定一名安全負責人。
(9) 必須作到工完料盡,搞好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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