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第二百五十五條 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高程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高程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修筑堤壩、溝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巖層。特別低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渠排水時,應填平壓實;如果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積水滲入井下。
(三)礦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脅時,必須采取修筑堤壩、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五)對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工作必須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百五十七條 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八條 使用中的鉆孔,必須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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