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罐籠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進行制造。
2 每個罐籠應在明顯位置設由軟鋁板制成的銘牌,銘牌內容包括:罐籠型號、外形尺寸、額定載重量、自重、允許乘載人數、制造單位、生產日期等。
3 罐籠頂部應設置可拆卸的安全篷(保護傘)和欄桿。
4 罐籠所用材料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有關技術規定,并具有供應單位的合格證。允許以性能不低于本標準規定的材料代替,主要零件的材料代用,必須征得設計單位的同意。
5 材料代用后,廠家應向用戶提供代用材料和原材料的型號、規格及因材料代用使罐籠增加或減少的重量,并測出罐籠實際重量,記入銘牌。
6 懸掛裝置和防墜器,由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裝置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制造。
7 當井筒淋水量超過5m3/h時,罐體頂部應設弧形淋水棚。
8 除側板、盤體蓋板、安全蓬、淋水棚外,必須整料制作。
9 所有彎曲、鍛造和沖壓零件,不得有裂紋、斷口麻點等缺陷。
10 焊縫應平滑、整齊,不應出現燒穿、裂紋、弧坑等缺陷。
11 鉚釘應牢固完整,不得有歪斜、裂紋、松動等缺陷。
12 罐籠的所有零件必須檢驗合格,外購件和外協件必須有合格證,方可進行裝配。
13 零部件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時,應符合GB/T 3633的規定。
14 除高強度螺栓連接處構件的接觸面外,零、部件組裝前必須進行防腐處理。鋁合金罐籠的鋼鋁接合部位,應作防止電化學腐蝕的處理;作陽極氧化處理時,氧化膜的封孔質量評定應符合GB/T 14952.1、GB/T 14952.2的有關規定。
15 組裝后的罐籠,所有相關運動的零、部件應活動靈活到位,無卡阻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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