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9日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獲悉,我國日前對煤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做出了適當調整,提高了安全費用提取下限標準,并擴大了適用范圍,旨在保障煤炭安全生產的長效投入機制,推動煤炭安全生產。
據安全監管總局財務司司長李書清介紹,財政部和安全監管總局日前聯合印發了新修訂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煤炭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其中,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露天礦噸煤5元。根據新的煤礦等級劃分標準分類與原分類大致對應,相應分類提取標準均有較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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